相关题目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农商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火墙,注意规避因股东质押银行股权而产生的各类风险。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和担保余额的总额(以存单或国债质押的除外)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本人或他人融资担保的,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或经营层(经营层需经董事会授权的),经董事会备案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质。
农商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换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行上门抽查核对,防止“三名”、“垒大户”等违规贷款。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应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受权人应在授权期满10日内向授权人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授权期间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授权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授权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做到不相容岗位的有效分离。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农商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农商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