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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如自有经营性现金流无法覆盖的,可以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
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4321政银担风险担保模式”是由担保机构、县区财政、银行、省级及中央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以风险补偿为核心的风险分担机制。
民营担保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开展“政银担”业务合作。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规定,农商银行在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时,要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存量一般担保业务隔离,分别建立台账管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规定,农商银行不得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提供客户推介、停用评估等服务机构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规定,农商银行不得与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开展汽车消费担保贷款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并退出。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为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