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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且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办法》 规定,对于已经进行处理的责任认定,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责任人的努力,信贷业务损失逐渐缩小时,责任人可以提出免责处理申请。需要免责处理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办法》 规定,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前,责任人可以申请一次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自责任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宽限期内收回责任贷款或减少风险损失的,可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减轻或从轻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办法》 规定,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各环节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无法事先预料。免责申请应当在调查取证开始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办法》 规定,检查发现需要认定责任的,由检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界定责任,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移交监察部门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办法》规定,调查岗包括调查人员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岗包括审查人员和农村商业银行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岗包括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和会计人员,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办法》规定,调查人员责任为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和风险防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