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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对已逾期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取得有效回执;必要时可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时效。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潜在损失的信贷资产。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客户的企业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贷款、合同等信用业务档案分开妥善保管。
征信查询前置系统查询员用户发起单笔查询申请时,应上传被查询信息主体的授权、证件和业务申请等相关文档。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于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无需履行告知义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严格执行面谈制度,并做好面谈记录;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必须进行面谈。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合同文本的签订必须执行面谈、面签制度。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应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的规定,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