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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根据《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20〕57号),投诉人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可拒绝受理,无需做解释、沟通工作。
根据《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20〕57号),投诉人的诉求,银行保险机构都应当尽快履行。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110号),我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宣传预期收益率。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110号),宣传材料由总行统一制作,分支机构如需自制宣传材料的,需经总行授权。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64号),个人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我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我行应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行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200号)的规定,各级机构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200号)的规定,各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令越权进行非工作行为发生的交易,严禁代客操盘。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200号)的规定,准入的合作机构不允许派遣人员进驻我行网点做驻点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