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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可代表其未来表现,但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 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根据《金融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根据《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20〕57号),投诉人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可拒绝受理,无需做解释、沟通工作。
根据《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20〕57号),投诉人的诉求,银行保险机构都应当尽快履行。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110号),我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宣传预期收益率。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110号),宣传材料由总行统一制作,分支机构如需自制宣传材料的,需经总行授权。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64号),个人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我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我行应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行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200号)的规定,各级机构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