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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业务个人征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信用卡业务办理中不得要求客户自行提供信用报告,不得使用客户自行提供的信用报告
基于信用卡业务系统开展的消费贷款业务,仅需满足信用卡业务监管规定。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发卡银行可以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可以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可以将互联网贷款管理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风险模型对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分析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