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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
89.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88.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借用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87.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86.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85.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只能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84.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合伙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企业应向主报告银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83.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以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82.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汇出,银行无需审核资料。
8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交易价款的业务活动,不管交易是否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