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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96.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中,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不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95.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中,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20%。
94.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3.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除了支付工资差率费零星采购以外,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账户。
92. 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偿还国内外人民币贷款。
9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90.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
89.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88.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借用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