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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币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当投资币种为人民币时则不用申报。
99.银行无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在境外直接投资全部资金汇出后一并申报。
98.境内机构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无需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因为投资所需金额根据具体形势而定。
97.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96.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中,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不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95.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中,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20%。
94.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3.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除了支付工资差率费零星采购以外,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账户。
92. 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偿还国内外人民币贷款。
9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