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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可以不用接地。(1.0分)
1208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1.0分)
1207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氨系统发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1.0分)
1206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1.0分)
1205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无关人员可以进入氨区,但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1.0分)
1204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质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1.0分)
1203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储液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志,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95%。(1.0分)
1202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接卸液氨应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1.0分)
1201 .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Q∕CHD 19-2019),尿素颗粒储仓需要保温、密闭,避免尿素储仓中发生漏雨、漏水现象。尿素储存区应低于周边地面。(1.0分)
1200 .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Q∕CHD 19-2019),在运行中的液氨设备和系统附近或停用的液氨设备和系统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制订专项方案(含组织、安全、技术、应急措施等),经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