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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应指信息[2013]29号),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或论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515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514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513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校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来联合桌面演练。
512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11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510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2015]16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509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
508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507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