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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5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24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3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522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力企业或上级单位组织。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5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临时使用。
520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可以终止履行赔偿义务
5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18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517 .某单位接收4名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未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分配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规定,安监部门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