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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633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32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生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631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630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629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6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627 .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因不从事重点岗位工作, 不需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26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25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电力企业属于第二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