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2.51交通警察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退回财物的除外。
3.2.50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组织责任倒查。
3.2.49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3.2.48对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只参加评判不合格项目考试。
3.2.47交通警察有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生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46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时,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3.2.45考试员考试后可以不当场公布考试成绩,但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讲评原因。
3.2.44考试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3.2.43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有正当理由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可以申请保留。
3.2.4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