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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2.75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3.2.7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管和评价,按照相关标准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用。
3.2.7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
3.2.72考场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3.2.71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可以独立承担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3.2.70考试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考试评判能力。
3.2.69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3.2.68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3.2.67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核定培训能力的方法,按照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考试质量等情况核定受理考试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