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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
3.2.8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2.82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3.2.81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3.2.80已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申请增加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只需要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3.2.792022年4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实施。
3.2.78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3.2.77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前,可以在场地上学习驾驶,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
3.2.76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2.75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