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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3.2.108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标准规定。
3.2.10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与其他岗位交流。
3.2.106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考试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考试工作总结、点评。
3.2.105 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允许考试过程中的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转递,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应当全部打印,交由考生和考试员签字确认。
3.2.104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或者考生本人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代为转递和保管。
3.2.103 对考生故意调整、遮挡监控设备造成成绩表打印的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无照片的,核实后应当按考试不合格处理。
3.2.102 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3.2.101 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信工具上交、统一保存。
3.2.100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