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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 变更车道前,正确开启转向灯,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并向变更车道方向侧头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变更车道,变更车道完毕关闭转向灯。
3.2.114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3.2.113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3.2.112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2.111 受理岗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时,应当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
3.2.110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2.10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3.2.108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标准规定。
3.2.10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与其他岗位交流。
3.2.106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考试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考试工作总结、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