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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8驾驶培训机构人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3.2.127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在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可以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及小型汽车评判等工作。
3.2.1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并负责管理和支付薪酬。
3.2.125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内容包括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3.2.124 在科目二考试中,允许对考试车辆的油门进行固定,提高考生考试安全系数。
3.2.123 考试场地要加装无线信号屏蔽器,严密防范通过无线通信方式组织作弊。
3.2.122 考试系统使用人员要设置独立用户账号,提高考试系统用户密码设置强度并定期更换,不得设置公共账号,对离岗离职人员用户账号要及时停用。
3.2.121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任意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
3.2.120 要严格执行排考计划,不得随意调换考试员,可以按驾校分组、分配考试车辆和路线,但严禁驾校工作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安排。
3.2.119 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细化考试场次安排,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半天至少安排两个场次,方便考生合理选择、分时段候考。对于未按照预约场次考试的考生,可以允许在预约当天考试结束前参加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