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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9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3.2.138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3.2.13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试员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级和初级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核发。
3.2.136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辅助考试员,其中专职考试员只能用由公安民警担任。
3.2.135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3.2.134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
3.2.133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12123”语音服务热线、业务窗口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3.2.132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
3.2.131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3.2.13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由人员所在的企业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