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74、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将本公司盈利的业务交由其妹妹乙经营,乙从中获利100万元。甲的行为()。
A
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B
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构成职务侵占罪
D
构成贪污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一、本题考察的是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概念。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现有追诉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该罪。B(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虽然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在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区别)与客观方面都有区别。故此A项不符合本题题意所指的罪名;B(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甲的行为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特征,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此B项正确;B(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即贪污罪)。显然该罪名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本题题意所指的罪名的特征。故此C项错误;B(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总经理甲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亲友获利100万元,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故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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