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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接卸液氨应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电力企业属于第二类。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临时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