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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接卸液氨应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电力企业属于第二类。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