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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包、承租单位应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部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情灰场的贮灰场, 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情况危及的,应立即停运,并进行抢险。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接卸液氨应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依据2015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