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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包、承租单位应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部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情灰场的贮灰场, 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情况危及的,应立即停运,并进行抢险。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