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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专项督查。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 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滑坡现象,或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大于0.95倍规范允许值的贮灰场评定为险情灰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依据《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