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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为I级重大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人身安全隐患为II级重大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人身安全隐患为I级重大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根据隐患的危险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电力企业应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专项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