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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不用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为II级重大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贮灰场运行管理,完善贮灰场排灰方案,优化贮灰场运行方式,根据设计文件控制贮灰场灰水位、堆灰坡向、预留安全超高等,保持满足安全运行的干滩长度。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为I级重大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