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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不用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为II级重大隐患。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 号),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