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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贮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异常情况,发电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安全信息。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贮灰场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后,才能继续排灰。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运行管理单位应保持贮灰场坝体观测设施安全、完好,并定期进行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安全监测。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燃煤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知贮灰场安全知识、具备贮灰场相应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发生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或其他可能影响贮灰场灰坝安全等异常情况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