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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会虽然无权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贮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异常情况,发电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安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