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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会虽然无权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