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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