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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发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应定为一般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