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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应定为较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