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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监督到位。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使用单位不需记录。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