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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劳动防护用品时,其防护性能可以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因不从事重点岗位工作, 不需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依据《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据《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依据《消防法》,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依据《消防法》,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依据《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