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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可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