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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生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需要,可以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