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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在年初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生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需要,可以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