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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做好记录,汇总后统一汇报给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建筑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距离。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在年初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