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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都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做好记录,汇总后统一汇报给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