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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坼讼。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