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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某公司职工因违章操作导致死亡,因该公司已与职工订立免责协议,违章作业造成的后果由违章者本人承担,企业不承担赔付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某单位接收4名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未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分配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规定,安监部门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