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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上级公司安全监督部门的双重领导。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可以终止履行赔偿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某公司职工因违章操作导致死亡,因该公司已与职工订立免责协议,违章作业造成的后果由违章者本人承担,企业不承担赔付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