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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只要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就满足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要求。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