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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包单位应组织对承包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非华电系统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办理工作票。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包单位不得与外协用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直接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等。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承包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设置外委工程投标禁令,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承包外委工程。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停工,责令整改。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停工,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参建单位应用足、用好安全费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工程进展情况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定额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在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可以对工期进行调整。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包单位应编制、发布外委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参建单位应急管理职责、分工等内容,并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