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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论证。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派遣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车间(分场)及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包单位应组织对承包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非华电系统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办理工作票。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发包单位不得与外协用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直接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等。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承包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设置外委工程投标禁令,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承包外委工程。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停工,责令整改。
依据集团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停工,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