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各级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卫生档案原件。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各级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检查费用由个人承担。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各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从业人员公布。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各级企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各级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必要时可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负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依据华电集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要求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